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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弃耕 法律不保护你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驻营口记者 齐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2-07 10:18

  互换耕地有协议,土地确权惹争议。违法弃耕索赔偿,扩大损失谁承担?且看法官如何找到问题的关键核心。

滕丽

  办案人:滕丽

  职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汤池人民法庭副庭长

  “我丈夫去世多年,现在地还撂荒了!”大石桥市汤池镇农民张某是一宗很有代表性的耕地纠纷案件当事人。时间回到2017年,国家进行土地确权,张某与同村村民刘某在村委会的见证下签订了《换地协议》,约定两家承包地互换耕种。但是2019年,大石桥市新一轮土地确权,将原分给张某家的土地确权给了张某,原分给刘某的土地确权给了刘某,并分别为张某和刘某颁发了土地确权证书,双方各自领取自己名下承包地的土地直补款及农业生产者补贴款。这一举动导致张某误认为双方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明明白纸黑字,怎么就无效了呢!”2019年,张某在未与刘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种回了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

  刘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换地协议》有效,要求种回张某名下的承包耕地。但是在诉讼期间的2019年至2021年,刘某放弃了耕种,导致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撂荒,并因此导致不符合领取土地直补款及农业生产者补贴款的条件,致使其产生经济损失。2022年,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因2019年至2021年3年未能耕种土地产生的经济损失,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由被告给付其因未能领取到的土地直补款及农业生产者补贴款产生的经济损失。

  看似千头万绪的这个田间地头的案件,实则核心问题锁定在“三年的损失来”,原告刘某申请对2019年至2021年未能耕种被告名下的承包耕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确定了每一年度损失的具体数额。 

  早在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就有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且未解除《换地协议》的前提下,自行耕种了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致使原告利益受损,对原告2019年未能耕地的损失,应予赔偿。原告在2020至2021年两年期间,任由自己名下的承包耕地继续撂荒不进行耕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我向双方释理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于扩大的损失原告应当自行承担过错责任。而未能领取土地直补款及农业生产者补贴款的原因,亦是因为原告弃耕土地导致不符合领取条件,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于是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2019年未能耕种土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以鉴定意见为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法弃耕不保护!”本案宣判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双方已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