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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让他早点拿到赔偿金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4-02-06 09:35

  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却因工致残。几个被告来回“踢皮球”,法官如何才能让他尽快拿到应得的赔偿?

宿凇源

  办案人:宿凇源 

  职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 

  “法官,我想问问,这个判决可不可以早点下……”我至今记得原告宋某和我说这句话时的情景,他绞着手怯生生地看向我。

  那是发生在2021年9月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宋某是一名50多岁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在工地零活为生。某日,他和往常一样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6米多高的架子上干活,不慎摔下来,经医院诊断为高处坠落伤、胸椎与右腿骨折,后经鉴定,上述受伤部位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出院后,宋某将工地工程的发包公司、承包公司、包工头李某、劳务市场中间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

  “全家就靠我一个人在工地打工挣钱,受伤之后接不了活挣不着钱,每天还花着医药费,我太着急了!”庭审结束后,宋某焦急地对我说。我当时就想,一定要让原告早日得到赔偿。

  但计算医药费时我发现,宋某主张的医药费和提交的票据间存在两万元的差额。宋某说是刘某给他垫付了两万元钱。我翻阅卷宗时发现,刘某作为承包公司代理人与发包公司签订了协议,但承包公司却声称刘某只是一名临时工。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猜测刘某可能是工程的转包方之一或是实际施工人之一,如果是这样,他也应对宋某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我又有些担心:追加刘某为被告,就要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于是我打通了宋某的电话,耐心地和宋某分析涉案各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其中的法律关系,经过我的解释,宋某将刘某追加为本案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刘某称工程的施工内容已经发包给包工头李某,宋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我多次联系了李某,他都以工作太忙为由拒绝回答我的问题,可我不肯放弃,终于,在一次电话中我说通了李某:“家里的‘顶梁柱’倒下了,宋某这个家怎么办?将心比心,能不能跟我说句实话?”李某承认,他从刘某处承包的工程,两人之间有一份草签的合同,并附有承包公司为刘某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记载刘某是承包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所涉债权债务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李某补充提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李某没有承包相关工程的资质,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承包公司和刘某对李某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拿到赔偿金后,宋某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我握着他的手一再地叮嘱,以后从事高危作业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要对自己和家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