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主手里网购仿真枪及改装配件,店主通过视频指导买家改装枪支。“假枪”改装变“真枪”,证据如何收集?法律又该如何定性?
办案人:王禹皓
职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三级检察官
在办案中我发现,随着网络及快递行业的兴起,网络制贩枪爆物品活动增加,出现了网售仿真枪及枪支配件并指导改装的贩枪新形式。
在一起案件中,陈某通过网络及招收到的代理商兰某某、肖某某等人,出售仿真枪及枪支改装配件,并通过发送改装视频指导买家进行改装,改装后的枪支威力明显增强,被依法鉴定为枪支。
这种案件证据收集难度大,法律定性存在争议,因此,我同办案组成员积极能动履职,查清案件事实,准确依法定性,履行刑事检察职能。
在审查逮捕阶段,侦查机关认定陈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我们经审查本案证据后认为,陈某的贩卖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指导改装行为系售后行为,应被贩卖行为所吸收。故我们依法改变定性,认定陈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为更好地调查固定证据,我们多次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对接,并召开案件讨论会,细化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最终,查实并认定陈某多起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于2023年11月16日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沈河区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为进一步拓展禁枪教育的广度与深度,我院就本案组织示范庭观摩活动,邀请沈阳市人大代表、市区两级院检察干警列席观摩。我与办案组成员王箫鸿出庭支持公诉,当庭充分论证行为人对枪支的主观认知及社会危害性,论证思路对类似涉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分析研判本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向有关部门及企业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探索构建类案法律监督模型,以检察能动履职实现诉源治理,推动社会治理“深耕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