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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法院:裁定首例撤销缓刑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孟锦阳 通讯员 刘婷婷 郭剑 | 发布时间: 2017-05-17 09:25
  近日,黑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首例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裁定。
  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为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在社区矫正期间,黑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到张某某家中劝诫其到司法所报到,张某某以案件正在申诉为由拒不服从社区管理,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并持续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法院经过听证审理认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报到超过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裁定书送达当日,黑山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将张某某送交看守所实施收监。
 
  法官说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案中,张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因此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由此,也警醒不服从监管及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附条件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而应当增强悔罪服法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教育学习,切实改过自新,做一个自觉遵纪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