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辽宁长安网
主办: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承办:辽宁法治报

提供劳务受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7-05-12 09:21
  办案人:王庆丽
  职务: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
 
  日常中,雇人干活发生伤亡事故并不罕见,这就涉及到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承担责任多少的问题,并不是提供劳务者受了伤,雇主就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个体饭店老板刘某在陈某处购买厨房排风材料、设备,并约定由陈某负责安装。陈某将厨房设备安装中的排风管道设备安装工作转包给孙某,因人手不够,孙某找到王某进行安装,王某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倒了,王某摔下后,造成脑部、眼部及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王某将刘某、孙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4万余元。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孙某与被告陈某已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因人员不够,孙某临时找到原告王某,原告与被告孙某已构成劳务关系,现原告在安装过程中受伤,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应该支持的。同时,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原告明知高处作业存在危险,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故对其自身受伤的后果亦存在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孙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王某和被告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某在事故中有责任,故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对相关票据计算,法院认为各项费用应为18万余元,孙某承担80%,减去孙某已经垫付的2万元,法院判决孙某应再赔偿王某12万余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