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海城市人民法院加大与老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调解力度,对一些不积极履行对父母照顾的子女,通过判决或诉前调解督促积极履行。
近日,海城市法院法官张林城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原告生活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故起诉被告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经审理发现,该案原告作为被告生母,多年前与被告的父亲离婚,被告由其父亲抚养成人,与原告接触不多,对给付原告赡养费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
被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换言之,赡养义务同抚养义务一样,均属于法定义务。经过张林城的释法明理,被告最终同意调解,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