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长辈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无明文规定
父母离异,孩子跟母亲生活,爷爷奶奶能不能探望孩子?
2015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老人“隔代探望权”案在社会上曾引起热烈讨论。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国内已有数起案例,目前“隔代探望”在某种程度上还仅是一个坊间用语,而非法律词汇。
我省也有关于隔代探望权的相关案例,这类“家务事”该如何权衡?
案例:法院判决支持祖父母每月探望一次
2015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来了一对老夫妻——孙兴(化名)、黄莉(化名)。他们要状告自己的儿子儿媳,理由就是因家庭矛盾,儿子儿媳不让他们探望小孙女。
从判决书上,记者了解到,儿子孙晓军(化名)和儿媳马雪娇(化名)不允许两位老人探望的最主要原因是:已经离婚,且法律规定祖父母没有探望权。其中带着孩子生活的儿媳马雪娇更是指出,公公婆婆在家中行为过激,与亲戚之间争吵时还使用剪刀……为避免孩子受到惊吓,不接受探望。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晓军和马雪娇于1998年11月登记结婚。2006年婚生一女。二被告于2014年10月22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婚生女由被告孙晓军抚养。后二被告因抚养权发生纠纷,经本院调解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7856号民事调解书,婚生女小孙由被告马雪娇抚养。
再查明,小孙现和被告马雪娇一起居住,就读于大连开发区某学校四年级,在本院调查笔录中,小孙陈述祖父母曾在学校操场探望过自己。
法院在庭审中认为,祖父母有权探望自己的孙子女。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但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亦无禁止性规定。
第二,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监护人之外的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
第三,探望孙辈是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允许老人隔代探望、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第四,具体到本案中,二原告曾到孙女小孙就读的学校探望,探望过程平和友善,并无过激行为。探望并非拘泥于一种形式,双方可以协商各种探望方式,例如共同接送孩子上学、放学,一起进餐,观看孩子表演等多种形式,探望的同时仍可尊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小孙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个体思想和自尊正在逐渐形成,原、被告双方均应尊重孩子,双方协商探望的形式。如协商未果,被告马雪娇作为小孙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决定探望的方式和地点。
第五,关于探望时间。小孙的祖父母与孙晓军、马雪娇均为大连市内居民,考虑到孩子学习任务较为繁重,且集中于周六、日,每次探望的时间不应过长,以两小时为宜,探望次数以每月一次为宜。
综上,判决原告孙兴、黄莉可每月探望小孙一次,被告马雪娇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探望两小时,探望地点除原告孙兴、黄莉与被告马雪娇商定的地点外,以小孙经常居住地或由被告马雪娇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准。
【解读】
前提是(外)祖父母
没有重大过失、隐患
邀请律师: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军
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我国2001年《婚姻法》中首次提出探望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领域探望权的空白。毕竟,探望权制度初立,具体探望权制度的主体是否要明确扩大到(外)祖父母,还要在长期司法实践中视其效果再加以完善。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不会支持“隔代探望”?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但法律也没有禁止(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通常情况,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外)祖父母是探望权的主体,所以法院一般不会突破法律的规定扩大探望权的主体。
不过,例外情况下法院也会允许(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
例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探望(外)孙子女本人的意愿;(2)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探望权被中止;(3)(外)祖父母同(外)孙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4)其他法院认为(外)祖父母应当探望(外)孙子女的情况。
总体来说,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外)祖父母没有重大过失、隐患的情况下,赋予其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