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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一张“明白纸” 超不超时它做尺——抚顺中院司法建议畅通扣押车辆停车放行流程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驻抚顺记者 江海峰 | 发布时间: 2023-09-14 11:47

  在审理上诉人王某诉抚顺市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扣押车辆违法一案中,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深挖案件根源,向交警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细化扣押车辆取放制度。经过实践,未再发生收取停车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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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中院行政庭工作人员向交警部门下发司法建议书

  纠纷清零归功于司法建议

  “在收到司法建议后,我们推出了《领取车辆通知书》,当事人取车时在《领取车辆通知书》上签字,然后取走《扣留车辆放行通知书》,就可以到停车场把车开走了……”日前,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杨喆向记者介绍。

  《领取车辆通知书》对“车辆法定扣押或扣留期间,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逾期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车辆后未及时领取车辆的,自应当接受处理期限届满的次日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取车辆之日的次日起,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告知,最后要求交通警察及当事人签字。记者注意到,《领取车辆通知书》上注明了当事车辆被扣留的日期、原因、当事车辆所处的停车场,以及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的期限,同时请当事人对停车场收取停车保管费进行监督。

  杨喆告诉记者,自从推出《领取车辆通知书》后,再也没有出现过因取车超时限而引起收取停车费用纠纷现象,这还得归功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敏锐关注个案开良方

  据介绍,2022年3月,王某在接受处罚后,持有顺城交警大队出具的《扣留车辆放行通知单》,按照民警告知的取车时限到停车场取车,因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而受阻,并与停车场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致使扣押车辆在停车场扣押达36日之久。

  “我们经过调研了解到,此案虽为个案,但该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在本地区部分停车场均有存在,具有代表性。”抚顺中院立案庭徐铁军(时任行政审判庭庭长)表示,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为消除此类社会纠纷,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持续优化执法环境,抚顺中院向顺城交通警察大队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同时抄报抚顺市委政法委,抄送抚顺市公安局和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抚顺中院结合导致王某产生行政诉讼案件的根本原因,向顺城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了“建议你部门设立公开透明的扣押车辆取放制度,促进交警部门扣押车辆的执法行为与停车场经营行为之间形成良性衔接,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对解除扣押并符合放行条件的车辆,给予合理的取车时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或在《扣留车辆放行通知单》中予以注明,防止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的司法建议。

  收到处方立即查病灶

  “根据抚顺中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我们组织专人开展针对该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向抚顺市交警支队、市公安局逐级请示汇报。从市交警支队到市公安局的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通过此案件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作出重要工作部署。”杨喆如是说。

  杨喆表示,收到司法建议后,他们积极与各停车场沟通,细化和规范放车流程,要求各停车场如遇到问题后应与大队沟通,注意服务态度,在原来《扣留车辆放行通知书》基础上加推《领取车辆通知书》,将取车期限、收费情况进行详细告知,放车时要求当事人仔细阅读并签字。

  记者在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的瑞程停车场暗访中,见到了正在取车的李先生。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由于驾驶车辆的交强险过期被交警查获,车辆被扣押到这个停车场。李先生补交了交强险、缴纳相应的罚款后,签订了《领取车辆通知书》,就领取到了《扣留车辆放行通知书》。整个过程,工作人员服务非常好,取车过程也非常顺利。

  2018年以来,抚顺市两级法院发送司法建议书234件,接收单位反馈落实221件,反馈率94.44%,绝大部分都有落实和反馈,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