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男子刘某承包养鱼塘养殖鱼类并囤积蟹苗,因村民李某、石某夫妻养猪的粪便常年排泄到自家养鱼塘内,刘某一纸诉状诉至盘山县人民法院。日前,盘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刘某认为猪场粪便造成养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双方矛盾曾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后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石某夫妻共同赔偿养鱼塘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涉诉费用。
盘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养鱼塘存在鱼死亡及池边有部分粪便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养猪与鱼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也不能证明鱼、河蟹死亡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