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增强和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切实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规范立审执等各环节的释法答疑解惑工作,5月19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答疑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建立便民高效、职责明晰、覆盖全程的答疑工作机制。
《细则》遵循“有问必答”基本原则,对当事人在立案、审理、判后、执行、信访等五个阶段面临的疑问与困惑,明确了答疑责任主体、答疑时限、答疑内容、答疑方式、答疑要求、责任追究等具体规定。《细则》将作为“有信必复”的有力补充与延伸,将未成“信”、未成“访”的当事人疑惑消解在各个流程节点,最大限度促进当事人了解法院工作流程、破解信息获取难题、纾解疑惑与心结、理解法官公正裁断,从而有效达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提高服判息诉率,提升司法公信力。
《细则》将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执行案件等法院受理的全部案件纳入答疑范围,要求答疑责任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答疑诉求,从审判程序、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文书含义执行依据等方面进行解答。
《细则》规定,立案阶段要加强诉答文书规范化的宣传与引导、指导,为法官后续查清事实奠定基础。
审理阶段要根据当事人不同诉求确定答疑责任人及参与人,对当事人提出的庭审程序、证据与事实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等问题应予以释明与解答。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审判工作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邀请专家学者、专业人员协助法院开展答疑工作。
判后答疑工作应依当事人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于矛盾突出、争议较多的案件,可由庭长、主管院长逐级答疑。答疑责任人应做到有疑必答,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做好答疑工作,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有错必纠,发现生效判决存在错误,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反映承办人存在司法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在执行阶段,应对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查封或执行不动产可能出现的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风险问题进行释明性答疑。推进执行公开,明确执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提升执行质效。
对于信访阶段的答疑诉求,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市中院关于群众诉求“有信必复”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