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房人“跳单”引起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结合相关证据来看,本案涉案房屋并未通过被告所称的中介公司对外发布销售信息,被告亦未通过其他公众可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且被告购买房屋价格也并非比原告的报价更优惠,故被告及其看房陪同人确实利用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绕过原告,私下与原房主达成购房协议,存在恶意逃避中介费的情形,构成“跳单”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禁止“跳单”的目的在于遏制委托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逃避支付中介费的行为,以达到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社会效果,促使社会大众遵循“有约必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