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栾某
记者手记:本期这两起案件多少有些相似之处,都是因为爱财而不择手段,但一个是抢完后跑不动了被捕;而另一个是抢完后因抬不动了被擒。不管怎样,他们最终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5年,葫芦岛发生银行运钞车抢劫案,劫匪栾某开枪击伤一名运钞车解款员后,拖着装有177万元的钱袋往外跑。令栾某没想到的是,钱袋非常重,他两次都没将钱抬放到车上,最终被赶来的警员击伤并制服。法院经审理,栾某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5年3月29日7时30分许,栾某驾驶摩托车到达银行门前,并坐在摩托车上等候。随后,栾某下车步行进入银行旁边的ATM室。
8时许,运钞车押送现钞至该银行门前,解款员焦某、押款员张某分别持装有现钞的钱袋和枪支离开运钞车步入该行正门。这时,栾某突然从ATM室出来,上前用装有汽油的塑料袋掷中张某面部。随即,栾某掏出一把仿六四手枪,抢焦某手中的钱袋。
焦某奋力阻拦,栾某踢踹焦某,右手掏出手枪对着焦某的额头,左手抢夺焦某手中的钱袋。拉扯中,栾某开枪击中了焦某腿部,并趁机抢过钱袋,随即向银行门前停放的摩托车旁拖拽。
运钞车驾驶员杨某快速倒车将逃跑线路封堵住,同时拨打110报警。被抢劫的钱袋中装有现钞177万余元人民币,足有170多斤重。栾某连续两次想将钱袋抬放到摩托车上,结果都因钱袋太重失败了。
见状,押款员张某持枪迅速赶过来进行阻拦,栾某向张某开枪射击。庆幸的是,由于子弹卡壳,张某并没有受到伤害。与此同时,押款员沈某以运钞车车门为掩护,在距离栾某5米处果断开枪,击中栾某的腹部。张某冲上前将栾某手中的手枪夺下,抢回钱袋,与沈某分别持枪对准栾某实施控制。
随即,警方赶到将栾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与此同时,焦某被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鉴定,焦某右下肢外伤,行清创缝合异物取出并引流术,创道深度大于10厘米,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明,栾某,化名刘某某,1985年2月出生,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2014年3月初,栾某因经济困难,产生持枪抢劫银行现钞之念。栾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卖枪者,双方约定在四川省成都市交易。
栾某从家中银行卡内取出了2万元钱后,直接乘坐火车前往成都与对方接头。3月14日,栾某在成都市双流县一公园内,以14000元从黄某手中购得仿制手枪1支、改制的7.62毫米口径子弹31发、猎枪子弹2发及子弹底火、子弹壳等物若干。
栾某心里明白,带着枪支无法乘坐火车、飞机,于是花2000元钱在成都购买了一辆五羊125型摩托车,一路骑着摩托车回来。3月21日,栾某用刘某某的身份证入住绥中县一宾馆。
第二天,栾某便来到银行附近踩点,详细掌握了运钞车到达银行的准确时间、车上人数等情况。随后,栾某入住到兴城市一宾馆,等待时机。栾某自以为策划周密,实施了抢劫,没想到最终栽在了他想抢的钱上。与此同时,警方将卖枪的黄某抓捕归案。
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栾某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同时,栾某赔偿受伤的解款员焦某经济损失18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