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沈阳市教育局签订《沈阳市检察院 沈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了全省首个针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入职查询制度,加筑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校外培训机构是除学校外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和场所之一。《辽宁省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办法(试行)》实施3年来,沈阳市检察机关对全市400余所学校万余名教职员工开展了入职查询。为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在接受教育培训环节免遭犯罪侵害,不断延伸保护触角,沈阳市检察院多次到沈阳市教育局走访调研,了解校外培训机构相关工作情况,探索将入职查询范围由学校延伸到校外培训机构,将查询对象由学校教职员工扩大到校外培训机构聘请的教学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扫除未成年人保护“盲区”。
为详细、动态掌握校外培训机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情况,沈阳市检察院与沈阳市教育局开展多次磋商,就查询方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等问题达成一致,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区县检察机关由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入职查询指导、监督工作,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从源头确保该机制落地落实。
沈阳市检察院贯彻以“我管”促“都管”理念,主动将司法保护融入到政府保护,与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合力,保证制度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中取得实效。该制度创新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每六个月对培训机构履行从业人员入职前涉罪信息查询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培训机构总数的10%”,能够有效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检察机关也会对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涉罪信息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