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检察院民行处利用多种监督手段,切实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报讯 老王是营口市老边区一个普通的个体经营者,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供暖服务。2001年,老王分别与三家公司均约定负责长期供暖,承包期内老王投资新建及更换的供暖设施产权归其所有。
2009年底,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将包括前述单位在内的供暖区域回收,并入市政集中供暖管网。经评估,回收的该部分供暖设施总价值1577300元,由老边区政府补偿。根据老王与三家单位的供暖协议及评估结果,其所有的供暖设施评估价值为438937元。让老王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1年评估结果出来以后,他就开始了长达五年的维权之路。
老王先是向老边区政府主张自己应得的回收补偿款,老边区政府以老王与取暖单位之间存在纠纷、供暖设施所有权不明确为由不发放补偿款。
经多次协商未果,老王起诉至法院,主张对自己投资新建的供暖设施享有所有权,应得438937元回收补偿款。
让老王意想不到的是,一审法院驳回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又经过半年多的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老王的维权希望再一次受到了打击。但是老王没有放弃,他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这时已经是2013年底,他翘首期盼着二审法院的改判结果。又是历经近一年的审判,二审法院再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老王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了老王的申请监督案件以后,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的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协议约定,老王对其主张的部分供暖设施享有所有权,相应的回收补偿款应归其所有,法院判决结果确有错误。
民行处集体讨论时,承办人的观点得到了同事们的支持,本案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市级检察机关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仅有提请建议权,最终是否向省法院提出抗诉,决定权在省检察院。
为了纠正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维护老王的合法权益,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李处长带领承办检察官专程到沈阳,向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当面汇报提请抗诉意见。经过鞭辟入里的阐述与沟通,省人民检察院采纳并支持了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派员出庭提出抗诉。
经过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底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历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438937元回收补偿款归老王所有。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利用多种监督手段,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老王漫长的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公平正义的曙光,他的脸上又洋溢起了久违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