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问号】
什么是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
严寒下的钢城鞍山,位于鞍山市铁东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紧张的忙碌着,他们正在重新制作法律援助对象资料档案。“法律援助条例即将正式实施,我们正在努力做好前期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
就在前不久,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公民,14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新出台的条例呈现多种新变化、新亮点。
日前,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的相关人员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与《条例》有关的几个问号
问号一:哪些代理事项可申请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下列情况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主张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公共卫生事故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残疾人(含退出现役残疾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使用假冒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生产资料造成损失主张权利的;因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宅基地使用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及保险赔付的;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有关,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的。
问号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代理权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等。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问号三:哪些证明材料可认定“经济困难”?
《条例》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经济困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下岗职工就业创业证;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证明;农村五保供养证、特困户救助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证明;单亲特困母亲家庭证明;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问号四:哪些情况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务费和请求工伤赔偿或劳务合同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等的情况,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
问号五:法律援助人员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不得向受援人及其亲属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终止援助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援助、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编造虚假案件骗取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问号六:受援人有哪些义务?
《条例》规定,受援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不得无正当理由要求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不得要求法律援助人员提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在经济情况或者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偿付法律服务费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我省法律援助呈现的新态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和省司法厅党组的领导下,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以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点,沿着服务民生和不断适应老工业基地振兴这一主线,实现了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为更好地与条例相适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也呈现新态势。
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钟烨告诉记者,为配合条例实施,全省正努力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法律援助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农村,一直以来,由于乡村没有相应机构和人员,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至少得到县城。据统计,他们每人的平均“求援距离”是50公里,而在偏远地区有的则在200公里以上,还得往返三五趟。”钟烨这样说。
与此同时,便民服务也在不断提升实力。优化法律援助服务环境,提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水平,省法律援助工作处组织开展“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活动,统一服务标识,在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实行援务公开,省厅印发9种10万张服务规范宣传单下发各市,统一和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室、值班律师办公室、法律援助站点等接待服务窗口墙面公示内容。出台接待服务行为规范,推行人性化服务,针对不同群体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主动式法律援助服务,推行笑脸和规范文明用语服务,通过引进社会工作者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开通心理热线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和关爱,提升接待服务质量。
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为切实做好案前审核、案中监督、案后回访工作。近年来,省厅下发《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意见》、《辽宁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细化了各类援助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案件归档标准,同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综合运用重点案件讨论、评查、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受援人回访、规范投诉处理反馈工作等措施,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延伸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大事记
初创期1997年—2001年
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成立法律援助中心114家。同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积极在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及大专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网络。
快速发展期2002年—2006年
2003年,根据国务院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于2004年正式颁布实施,该办法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扩大了范围,同时又对经济困难标准、基层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等做了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2005年以来,省司法厅采取了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开辟绿色通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加强异地协作等措施。
为做好全省死刑二审的指定辩护工作,2005年以来,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死刑第二审案件指定辩护工作。
创新发展期2007年至今
这一发展阶段,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前二阶段的基础上,实现稳步、快速、创新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经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日臻完善,成绩显著,切实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群关系,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历经将近20年,我省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沿着服务民生这一轨迹,开拓前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争取早日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