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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孟锦阳 通讯员 金辉 张雷 | 发布时间: 2016-11-30 09:37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近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上诉人徐某诉凌源市公安消防大队、朝阳市消防局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一案中,原审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朝阳市首例“民告官”案件中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告官不见官”,是前些年行政诉讼案件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一直以来饱受诟病。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首次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其上升为一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立法机关为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而设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了解法庭庭审流程和规则,直接听取原告和第三人的诉求,从不愿“出庭发声”到敢于“出庭应诉”,不仅表明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的信心和决心,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理解和信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介绍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直接参与行政诉讼,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既能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又能警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同时,还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行政机关对法律和民众诉求的尊重,对于消除百姓抵触情绪,更好地化解矛盾很有帮助。法官呼吁朝阳市应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及时发现和主动纠正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自觉性,也是对司法改革和司法公信的大力支持,这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