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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检察官王鹏:让每一案都禁得起检验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6-11-30 09:29
  王鹏是个典型的“80后”,有思想,有朝气。精致的五官,一张清秀的脸,看上去像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
 
  王鹏2009年8月参加工作 ,曾有过两年监狱狱政干事的经历,又在凌海市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奋战多年,身为一名侦查监督检察官,王鹏办理的近400起案件,每一起案件他都当成是第一个,因为每一起案件都要禁得起时间的检验。

 
  在检察事业这片广阔的天地里,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王鹏犹如大鹏展翅,恣意翱翔,实践着他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
 
  他时刻牢记著名哲学家培根在法学界广为流传的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拍板定案看证据
 
  刑检部门办案就是审查证据,对刑事案件来说,审查批捕工作就是审查证据,用证据来决定捕或不捕;因而必须仔细考究每一项程序,不放过任何细节和证据,经手的每一个案件,都要经得起各方质疑、法律的检验、历史的考验。
 
  2014年3月25日,辽阳市白塔区发生一起重大杀人碎尸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因房产纠纷与兄长金某某矛盾激化而萌生杀人歹念,金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锤子、菜刀等工具,诱骗兄长来家中商议房产纠纷一事,遂将其同胞兄长杀害并将尸体肢解放入编织袋内抛弃,手段凶残,令人发指。
 
  2014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依法提请逮捕。办案人王鹏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证据,还重点查明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经过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及其他相关涉案人员的询问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提审,均未发现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情形。
 
  在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金某某对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与公安机关侦查相吻合,测谎结果也显示其交待的杀人事实真实。人命关天,为避冤假错案的发生,王鹏在进一步审查中,发现疑点:
 
  一是金某某如实供述抛尸经过,但并未找到被害人尸体。二是本案还存在其他能够查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全部获取,他详细列出了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在附条件逮捕期间,进一步补充侦查,以查明这起故意杀人案的真相。
 
  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公安机关没有新的证据与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检委会上,王鹏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看法,他认为在整个案件中,虽然金某某多次供述了其杀人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有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撤销对金某某的附条件逮捕决定。
 
  人文执法促和谐
 
  面对犯罪嫌疑人,王鹏常说的一句话却是:“咱得为他们想想。”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他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办案。
 
  凌海市某村的李某某兄弟共同在一个大院生活且东西屋居住。2012年3月31日,弟弟因喝醉了不小心弄坏了电饭锅,遭到兄长的谩骂和责备,兄弟二人发生激烈争吵,由于酒精发作无法控制情绪,弟弟随手用窗户棱将哥哥头部打伤,经有关部门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为头部外伤,属轻伤。
 
  时任凌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的王鹏,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李某某与被害人关系比较特殊,二人是亲兄弟。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期间非常后悔,还主动要求写忏悔书,在按下手印时泪流满面。王鹏了解情况后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领导非常重视,指示将被害人及家属请到检察院来,经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在案发时,兄弟二人因情绪激动,弟弟冲动之下酿成大错,受害人因一时气愤,选择报案。
 
  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兄长表示珍惜来之不易的兄弟感情。犯罪嫌疑人也表示认罪悔罪,并主动要求承担医疗赔偿,向哥哥道歉,兄长对其弟弟的行为也表示谅解,并且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最终此案通过定罪不捕的方式,化解了这起亲兄弟之间的矛盾纠纷,让他们再续兄弟情缘,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案的办理真正做到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