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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贩卖毒品 母子获刑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邵小桐 | 发布时间: 2016-11-25 08:41
  采集地: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王某、王某环
  记者手记:都说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可本案这母子俩也是够奇葩的了,他们二人为赚钱竟在自己家里贩毒。
 
  沈阳市大东区一女子及其儿子为牟利铤而走险,踏上贩毒之路,为了方便交易,母子二人竟然把交易地点选择在自家住宅内。近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次偶然的机会,家住沈阳市大东区的王某低价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新泰诺奇、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等国家二类精神管理药品,然后王某再将这些药品转手卖掉,从中赚取差价以牟利。
 
  于是,自2015年5月起,为方便交易,王某便与其母王某环一起,多次在其家中向张某某、孙某等人出售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新泰诺奇、愈酚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等国家二类精神管理药品。
 
  不久后,王某和母亲在贩卖毒品时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愈酚待因口服溶液38瓶(经鉴定每瓶净重120毫升,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15瓶(经鉴定每瓶净重120毫升,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成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35瓶(经鉴定每瓶净重60毫升,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成分)。
 
  2015年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公告(2015年第10号),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贩卖国家二类管理精神药品,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的行为。王某、王某环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的国家二类精神管理药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