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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讲法律 你问我答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1-07-23 10:22

  孙女士:您好,我有件事想问一下,我跟丈夫结婚4年多,他一直经营一家饭店,店内的收支运营我都不是很清楚。上个月,有人打电话到家里追债,说我丈夫今年借了200多万,什么时候借的、干什么用了,我压根不知道。我问他,他只说准备把饭店兑出去还钱,那也不够还的。我要跟他离婚,可别人告诉我,就算离婚了,债务也得我俩一起还,这是真的吗?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金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的第一款明确规定了3种情况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共债共签。也就是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据等债权凭证上签了字。第二,事后追认。夫妻一方签字对外所借债务,事后经未签字的另一方补签字追认或者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的,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3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归债权人(即出借人)。

  如果你没有签过字或者表示过同意借钱,以及你丈夫借钱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话,如果你们两个人解除婚姻关系,你就不需要跟他共同承担还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