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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出台规定 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1-05-17 10:07

  辽宁长安网讯 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工作部署,深入落实省委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近日,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简捷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做好涉民营企业人员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同时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从事项告知、申请程序、审批时限、监督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程序,要求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入矫时明确告知其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赴外地时可以简便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程序。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

  《通知》还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提供的证明申请事项的相关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的主要情形、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等作出详细说明。

  下一步,辽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利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会商涉民营企业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推进社区矫正执法标准统一,保障民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