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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70后”的铁骨柔情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孟锦阳 | 发布时间: 2016-11-02 10:01
  姓名:徐春艳
  职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徐春艳法官现任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除了是一名法官,徐春艳还是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兼职教师、朝阳市第六中学法制副校长。
 
  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办案
 
  徐春艳一直在刑庭工作,“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她工作坚持的基本准则。
 
  徐春艳回忆,在她审理的郭某某伙同王某强奸在校幼女20人案,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郭某某限制减刑。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审理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闫某等杀人、贩毒一案,对未成年人韩某某、闫某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予以从轻处罚,有效保护了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作为一个年轻的女法官,徐春艳法官的孩子才5岁,夫妻双方父母都不在身边,但她却能勇挑重担,迎难而上。审理的原建平县县长张某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原省司法厅厅长张某某贪污、受贿案,原抚顺市市长栾某某受贿案,“11·26”专案组侦办的被告人霍某某等13名被告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追回赃款赃物几千万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损失。
 
  做好刑事和解 化解矛盾
 
  徐春艳在八年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把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
 
  其审理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者伤害受害人的致害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案件中是对抗性最强、最尖锐的矛盾。
 
  作为一位年轻的女法官,徐春艳充分发挥女同志特有的耐心和细腻,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和理性的镇定,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引导,以最有效的办法和最能让当事人接受的方式为百姓主持公道。
 
  徐春艳说,在她审理的被告人郭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告人郭某与其子郭某臣因土地分配问题发生争吵,郭某臣对郭某拳脚相加,后郭某忍无可忍持枪将郭某臣杀死,她接到此案后,认为本案与社会上一般的杀人案件不同,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于是她多次利用节假日休息时间到被害人家里探望并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最终感动了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她共调解重大案件10余件,所审结案件均能案结事了,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
 
  热心公益事业 探索创新
 
  面对自己审理的多起涉及侵害在校幼女的强奸案、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徐春艳希望通过自己微薄之力让广大学生提高警惕,自觉抵制犯罪,所以她争取一切可能的机会,响应共青团朝阳市委员会“百堂法制课进校园”的号召多次义务走进卫校、财经学校等校园作“珍爱生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项讲座,选择该市未成年人犯罪真实案例进行讲解,受到在校师生的好评,为在校学生健康成长营造了健康向上的氛围,有效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率。
 
  同时,徐春艳积极参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团市委与电台联合录制的“情暖星空,法官在线”节目,以案说法,通过热线电话与听众进行互动交流,现场解答涉及立案、刑事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诸多问题,让广大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暖暖深情,推进“平安朝阳”建设。同时对一些民众高度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销售病死猪肉案、非法销售假种子案等公开宣判,宣讲法律常识,使民众知法懂法,防微杜渐。
 
  2011年,徐春艳被聘请为朝阳市第六中学法制副校长,每年寒暑假前她都到该校开展法制、安全、禁毒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了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让学生知法守法,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作为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的兼职教师,徐春艳多次为全市法院法警及刑事审判人员作业务培训。
 
  尾声:
 
  徐春艳是法院系统一名普通的年轻女法官,在同事的帮助、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踏实做人、爱岗敬业,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曾荣立三等功两次,先后获得朝阳市“先进个人”“办案能手”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