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人工选案对抚顺某公司2014至2015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应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均已足额入库并按期结案。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2015年总公司员工在抚顺分公司报销汽车加油费、修理费、过路费总计26072元。另外,由此发生的进项税抵扣了3424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这笔业务的增值税应作进项转出处理,补增值税3424元,补企业所得税6415元,并处以应补税额一倍的罚款。
通过本次检查,稽查局表示,企业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行为时有发生,今后要加强对企业账簿及凭证的检查,要做到账簿、报表、凭证及实物间的核对,从而有效避免国家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