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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风险不小 当心人财两失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张乐悦 | 发布时间: 2016-09-30 11:00
复婚协议不是制约对方的有效凭证
 
  最近,各地陆续出台了新一轮房地产调控限购措施,此前在上海,一些市民为了规避政策,引发了排队离婚潮。律师表示,为了买房而办理“假离婚”,这不仅是对婚姻的亵渎,还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中国式“假离婚”为了规避政策
 
  据报道,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被前来办理离婚的市民挤爆,离婚的人群从7时多开始排队。16时30分婚姻登记处不得不采取了临时“封闭”措施,并在门口贴出通知请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改日再来取号办理相关事务。
 
  为了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而引发离婚潮并不少见,2010年10月,房产限购令政策实施后,天津、武汉、宁波等多地婚姻登记处离婚业务大增,离婚率疯涨。许多夫妻排队等待离婚,如在天津,有排队离婚者在凌晨两点左右便带着被褥来到婚姻登记处。
 
  据了解,“假离婚”之前,夫妻一般都自行签署协议来约束对方。这类协议一般有两类:第一种是双方达成协议,“假离婚”后一定会复婚。然而,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离婚之后,双方都是单身,有婚姻自由,婚姻法不承认任何必须结婚的协议的有效性。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财产来制约对方。即获得房产的一方,给另一方签下等同于房产价值的或夫妻双方认可的数额的欠条。这种协议,基本上能避免掉财产上的风险,但是,仍然避免不了对婚姻的冲击。
 
  法律上从来没有“假离婚”
 
  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李越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了手续,就是真离婚。即便签了“复婚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该协议都不能成为制约对方的有效凭证。
 
  “假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李越表示,可以请求撤销,但撤销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必须符合三个要求: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提出;法院就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不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能予以撤销。
 
  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是需要举证的,仅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不行,仅凭推测也不行,必须有客观的、实实在在的证据。
 
  李越表示,事实上,在法律上,“假离婚”就是真离婚,夫妻一旦离婚,所有财产将进行分割,再次购房后产权也是在其中一人名下。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假离婚”换来人财两空
 
  据报道,2015年3月,谢女士将其前夫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恢复双方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谢女士激动地表示,其与张先生是1998年1月5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随着孩子的慢慢长大,两人为了孩子能得到更好教育,想购置一套学区房,可是此时限购政策已出,张先生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再次购房属于二套房,不仅需要交纳高首付,贷款利率也无法享受优惠。中介公司的职员对他们说可以通过“假离婚”来规避法律,等买完房再复婚就行。
 
  可是,离婚后张先生不仅不同意支付首付,不同意复婚,还表示房产已经分割完毕,谢女士没有权利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张先生对谢女士的说法不予认可,表示双方的确是因为感情破裂离婚,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不存在“假离婚”。
 
  最终,经过法庭的释明,谢女士明白了法律规定,接受了现实不再要求复婚,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谢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庭审后,谢女士向承办案件的法官表示,其最想的还是恢复婚姻关系,钱没有了可以挣,但是孩子是最重要的,她想为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如果早知道会这样,她就不会为了能优惠购房同意“假离婚”了。
 
  针对“假离婚”的案例,李越给出如下分析。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二、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假离婚”后,复婚被拒打起官司
 
  生活中,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却“弄假成真”的事情很多。北京的王先生就是这样。
 
  王先生的情况与谢女士类似,为了获得购房指标,他与妻子办理了离婚。但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指标获得后,妻子却不愿意跟自己复婚了。无奈的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妻子”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可他的诉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郝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双方所有的房产、股票、汽车、存款、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均进行了约定,同时载明离婚的原因是因为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前提必须是在签订时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王先生虽然主张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诈,即通过“假离婚”额外获得购房指标,但是王先生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关于受到欺诈的举证是比较困难的,大多数当事人会因为举证不能而败诉,败诉后失去的不仅仅是财产,甚至还可能会丧失孩子的抚养权。
 
  另外,有一些购房者“剑走偏锋”,提供“假离婚”证。在法律上,伪造、变造结婚证是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如果购房者用假的证件骗取了银行的信任,导致银行错误地做出放贷决定,购房者则涉嫌骗取贷款行为,有可能涉嫌刑责;最后,即便不涉及刑责,银行、公积金收回贷款也是必然的,购房者则需要找到同等现金来支付房款,立刻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