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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法”说典】微信朋友圈泄私愤 拒不担责会被“强执”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0-09-21 09:02

  李某与张某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2018年5月10日至19日,为了泄愤,张某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涉及李某的侮辱性语言,还贴出了李某的照片。张某发布的这些朋友圈内容对所有好友都公开,张某微信中的好友人数有1000多人。李某发现张某发的这些朋友圈内容后多次劝阻张某删除并赔礼道歉,但张某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6月17日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某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堂剑进行分析:

  针对上述案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1.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辱骂李某,信息影响的范围主要也是他的微信朋友圈,法院基于张某的侵权方式和影响范围,判决张某在自己的朋友圈里发布道歉微信十日,这与张某侵权方式和影响是相当的。

  2.如果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绝承担上述责任的话,法院会采取哪些措施呢?是不是就对张某没有办法了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如拒不承担法院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并且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拒不执行判决,法院也会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