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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供暖设备发噪音 热电公司需赔偿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孔亮亮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20-08-25 09:48

  6月1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涉环境资源二审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是丹东中院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以来审理的首例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丹东市民李某购买的商品住宅位于小区供暖加压泵站楼上,入冬进行供暖时,该加压泵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日常生活,李某多次入院治疗,诊断为心境障碍。李某多次要求解决噪音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故将热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热电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判决热电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热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丹东中院。

  丹东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被侵权人已经举证证明人身受到了损害的事实,热电公司作为涉案噪声污染的排放者,应当就其排放污染的行为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热电公司对此未举证证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的健康权遭受侵害,有权请求热电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判决驳回热电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