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普法嘉宾: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邱连波
如何在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到了。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周岁降低到八周岁,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既是对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更是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孩子父母或监护人、学校或教师面临的新课题。
强化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由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受害人成年之后,无论侵害发生在之前的哪一年,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受害人最大层面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在客观上警示和杜绝性骚扰的同时,也使学生增强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