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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太子河区:3人捕杀贩卖野禽被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卢金友 驻辽阳记者 冯羽竹 | 发布时间: 2020-08-21 08:59

  为获取一点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孙某、薛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五年零十个月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1月以来,孙某伙同薛某多次到太子河流域河东段赤麻鸭迁徙地投放拌有农药的玉米粒,并于次日返回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以每只25元的价格卖给盘山县个体业主张某,张某以50元的价格在菜市场将赤麻鸭出售。

  经查实,孙某等人共毒杀赤麻鸭、喜鹊、山斑鸠等野生禽类400余只,致附近村民饲养的28只绒山羊中毒死亡。经认定,涉案金额30余万元。

  承办检察官王福林在案发现场勘查后,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相关程序。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3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论处。王福林认为,被告人采用投放毒害性危险物质毒杀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实际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且案发地点在村庄附近,经常有放羊、打鱼、拾荒等人员出现,被告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及发表辩论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办案手记

  办案检察官王福林: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3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向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非法狩猎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激烈辩论。我作为本案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出示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最终,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