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和冯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决陈某和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辽阳地区办理的首例驾考作弊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某和冯某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以3000元包过的价格为考生提供拍摄手表、蓝牙耳麦等作弊设备并为考试人员提供答案,帮助考生刘某在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作弊,监考人员发现后,当场从刘某身上搜出考试作弊设备。陈某和冯某自知此事败露,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据悉,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