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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久等八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一审宣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驻大连记者 王怀实 | 发布时间: 2020-08-05 10:37

  本报讯 7月3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久等八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对集团首要分子于某久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另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庄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久于1998年承包了长兴岛三堂村的部分虾圈并经营至案发。其间,于2005年办理了海域使用权证。2015年使用权证到期后,因涉案海域已被规划为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故相关部门对于某久使用权续期的申请答复为“不能续期”。自2016年开始,于某久为继续向海域承租人收取租金,纠集刘某建、于某春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于某久为首要分子,刘某建、于某春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庄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久、刘某建、于某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售商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林、于某战、朱某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朱某某、徐某伟受于某久指使,多次采取恐吓、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某久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本案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于某久、刘某建、于某春分别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本案带有恶势力犯罪性质,对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均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考虑各被告人所具有的其他量刑情节,庄河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