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的两个规定
出场专家:张思宁(省政协委员,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张思宁观点:社会发展中的社会问题需要在社会发展中解决,民法典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依据。不仅如此,民法典在社会生活中建构全新的、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使绝大多数人受益的准则,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点题:虽然法律与道德分别居于法与理的不同层次,但是,法律映射出的道德底线可以规范人的行为,民法典就具有这样的效力。
辽宁法制报: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张思宁:衣食住行中,住是给予人安全感和温馨港湾的地方,随着社会变化节奏的加快和社会流动的加剧,居住问题早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中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就是居住权,规定了“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充分保障了弱势群体居者有其权,让弱势群体在居住保障上获得安全感。居住权涵盖了婚姻关系,规定了“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场所,也关系到诉讼、继承、遗弃等行为的认定,在农村,还事关土地权益、宅基地的分配等。为维持家庭生活安定和睦,有必要明确规定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这可以依法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居住权不仅通过婚姻赋予弱势群体尊严感,而且通过增加离婚成本治理离婚的随意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民法典有效地维护了家庭生活和谐有序,强调了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这是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辽宁法制报:民法典是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
张思宁:个人信息的暴露会给人带来巨大的侵害,民法典增设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加大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数字化延伸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给予了法律保障。既充分回应了数字化给法律带来的挑战,又针对数字化带来的社会变革作出了特别的制度安排。
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个人和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有效震慑、遏制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打击数据贩卖和数据犯罪等违法行为。数据是资源,数字保护是数字开发和利用的前提,民法典为数字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将进一步优化和释放中国速度
出场专家:李宗胜(全国人大代表、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宗胜观点:“有恒产者有恒心”,对财产权的保护,必将最大限度地激发民事主体的进取心,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只有民事权利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才可能有足够的人格尊严,这需要各级行政机关在思考问题、处理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中充分考虑,从而使行政权能和民事权利相得益彰,实现民法典对国家治理应有的效能。
点题:体系化的民法典消弥了单行民事法律制度的疏漏、重复和冲突,进而更加充分保护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
辽宁法制报:民法典意义何在?
李宗胜: 民法典是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应有之义,将进一步优化和释放中国速度。号称“民事权利宣言书”的民法典,在构建和谐发展的基本民事权利关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还科学规划了私权利的边界,这有利于激发个人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发挥个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通过民法典对私权的赋权,就会更加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利相互融合、共生共存,进而通过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彰显中国速度。
民法典是我国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固本之举,必将助力铸就“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通过系统性、层次性、科学性全面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夯实了无处不在、无时无刻不用的最基础法律基石,充分彰显了民法典在国家和民族发展关键时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治理预期。
辽宁法制报: 民法典将如何激活社会活力?
李宗胜: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必将激发社会活力,社会活力被激发后,国家治理能力亦能相应提升。
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发展原则在促进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社会的“扶不扶”“追不追”“劝不劝”等一系列问题,促进了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
此外,民法典还进一步丰富民事权利的类型,强化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只有民事权利受到充分保护,民事主体才可能有足够的人格尊严,才可能不断地开拓进取。只有个人积极进取和创新的社会才有生机和活力,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在人格权方面,第一次规定了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在内的一般人格权,并规定了生命权等具体人格权类型,提升了人格权的保护水准;在财产权方面,它规定了物权、知识产权、股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权。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意味着,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和其他财产权都受法律的同等保护。
权利法典 以人为本
出场专家:王利民(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利民观点:这部经历风雨历程而诞生的民法典,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发展的新阶段,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可谓是新中国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历史缩影,民法典是代表新中国社会制度与文明发展成就的一座历史丰碑。
点题:民法典以权利法的形式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体现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精神,可谓权利法典,民族魂魄。
辽宁法制报:你是怎样理解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的?
王利民:民法典历经1954年、1962年、1979年、2002年、2015年五次起草和编纂。今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的编纂终于完成了历史使命。
最终通过的民法典,是“编纂”的民法典,而非“制定”的民法典,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典没有制定的过程。事实上,民法典的后期编订纂修,是建立在前期民事立法的过程与成果,即制定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的,是对已经制定的相关民事立法的统一编纂与规范总结,即通过对已有的民事立法内容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而整合成一部完整和系统的民法典。
在民法典通过之前,除人格权编没有单行立法之外,其他各编都有已经通过的单行立法。这一法典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与发展目标,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民法典。民法典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主体、法律行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人身与财产权制度的确立,全面调整普遍民事主体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实现了对人民的人身与财产利益的根本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作为权利法典的人文价值,在建立民法人身权与财产权制度的同时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不仅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而且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