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水峪村,以刘某柱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依仗家族势力,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村内的多家企业及外地货车为犯罪目标,实施了一系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只要有利可图便插黑手。6月20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刘某柱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五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2012年4月至12月,刘某柱、刘某芹等人以举报个体业主王某轩转包白灰厂土地违法问题相要挟,向王某轩索要100万元,王某轩的妻子王某娟找到刘某芹多次哀求,最终以交出50万元了结。
其间,刘某柱多次通过电话向王某娟索要钱财,刘某芹等人向相关部门投递关于王某轩厂子转包地等违法情况举报件。同年12月,王某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柱又多次给王某娟打电话要挟,不给钱继续举报王某轩。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娟不得不找到刘某柱,以24万元封口费为代价了结此事。此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还以“调解”“说和”的名义向企业及个体运输车辆索要钱财,水泥制品厂厂外堆放的水泥管占地,刘某芹纠集数十名村民门通过封门、堵路等方式索要钱财,以村公路集体出资修建为名拦截过往货车,不给钱不让离开,以刘某义运输洒水车对过往车辆剐蹭为由“碰瓷”,非法攫财达数万元。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经查明,2012年以来,以刘某柱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盘踞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水峪村,依仗家族势力,为牟取不法利益,以村内的多家企业及外地货车为犯罪目标,以各种理由堵路滋事向周边多家企业及货车强行索取钱财,获取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刘某柱为首要分子,刘某义、刘某芹为积极参与者,郭某秀等人为成员,分工明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两天的庭审中,办案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发表了公诉意见,当庭进行举证、质证,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定罪量刑进行全面细致的阐述,有力指控印证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答辩,说理充分、论据严谨。工作中,文圣区检察院以“打伞破网”作为主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要求,会同纪委监委,加强信息沟通、线索快速移送、核查反馈等工作机制,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彰显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