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抚顺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协查要求对抚顺某公司2015年度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有关账簿和各类报表发现,该单位2015年8月取得大连某商贸公司开具的三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4万余元,当期已全部抵扣,该三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万余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这一涉税案件说明,纳税人在发票的管理、使用、取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税务稽查人员更要加大对发票工作的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