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6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发布《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3条,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重点规范了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促进“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的建立。《条例》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为确保矿山治理恢复的全覆盖,《条例》加大了对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治理恢复力度。
此外,《条例》突出地方特色,针对鞍山岩质裸露采场和排岩场大立壁等重点治理恢复区域,着重强调了治理恢复要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和综合措施,确保重点区域的治理实效。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筹措资金12.4亿元(其中矿山企业投资4亿元),恢复治理面积4765公顷,种植果树和乔灌木1929万株,鞍山城区周边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西鞍山五大主要矿区被破坏山体植被基本上得到恢复。《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鞍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为保护和改善鞍山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