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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沈阳对行政执法做出这些规定……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20-02-16 10:38

  日前,沈阳市司法局会同各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编制,以沈阳市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正式印发了《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为全市抗击疫情期间的行政执法提供了基本遵循,明确了执法事项清单,为抗击疫情期间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指引》就全市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行政执法程序方面,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保证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合法、高效、透明。在行政裁量方面,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和比例原则,将“重大疫情防控期间”作为裁量从重或加重情节,严厉打击破坏干扰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企业等相对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在行政检查方面,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强行政检查,不受年度检查计划限制。在行政执法协作方面,强调了全市行政执法部门协作机制,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明确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执法需要,不受执法区域限制,统一调配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保障方面,鼓励各行政执法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智能化执法。有条件的部门可以通过无人机、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规范,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公正文明执法。

  《指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发布的防控措施,共汇集了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14个行政执法部门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指引清单。清单按照执法事项、责任主体、执法依据、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流程等项目,对全市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共236项行政权力,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和行政奖励等权力种类。其中,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12项,裁量权基准和执法流程均进行了细化,涉及公安局、城管执法局、教育局、交通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和人社局等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