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辽河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辽河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自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后,辽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辽河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云立作为承办人办理此案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因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后,赵云立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系初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辽河人民法院也采纳了赵云立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