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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首次宣判非法狩猎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刘欢 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 | 发布时间: 2019-11-20 08:23

  本报讯 日前,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219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发表赔礼致歉声明。

  该案是葫芦岛地区办理的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赔偿经济损失并公开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案件。

  7月10日至24日之间,潘某、王某共6次在兴城市某村与村交界处的大地上利用“立网”“方鸟类叫声”“引诱”等手段非法捕获灰头椋鸟,被当场抓获。

  经查,潘某、王某共非法狩猎73只灰头椋鸟。灰头椋鸟俗称“大铁雀鸟”,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兴城市检察院认为,潘某和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严重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目前,该案的民事判决部分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