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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与不捕均依法 诉与不诉皆有情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乔馨莹 胡卫卫 驻丹东记者 王大海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5:24

  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检察机关始终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处理方式。在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涉罪男孩被附条件不起诉,检察官积极帮扶教育;涉罪女孩被起诉并被判刑,检察官引导其认罪认罚,并进行心理疏导。

承办检察官在研究案情

承办检察官在研究案情

  男孩“劳动” 女孩“服刑”

  “这孩子表现不错!眼下,小杰(男,化名)在草莓大棚里帮忙栽苗呢!”前两天,因涉嫌抢劫被附条件不起诉的小杰所在村的村委员会主任给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打来了电话。此前,检察官刚刚给小杰的同案犯小美(女,化名)做了第三次心理疏导,她因犯抢劫罪正在服刑。同一案件,都是未成年人,男孩不被起诉,而女孩被起诉后被判刑……

  事情源于一起4人共同实施抢劫的案件。2月18日,公安机关对小杰和另外两名成年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对小美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元宝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收到案件后,迅速阅卷,小杰、小美等4人利用聊天工具深夜约见网友,进而实施抢劫。小杰在同伙的怂恿下参与实施一起抢劫,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对于小美,公安机关认定其参与抢劫,但检察官阅卷后发现,小美涉嫌参与了另一起抢劫案,且积极参与犯罪预谋和实施。

  男孩“不捕” 女孩“追捕”

  “可以组织一次亲情会见,最有教育意义。”元宝区检察院检察官马上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组作了汇报,决定在提审期间组织一次亲情会见。

  “爸妈,对不起,儿子让你们失望了。”在看守所里,小杰见到了父母。亲情的感染、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治教育,让小杰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

  亲情会见后,小杰父母当场表示,一定配合检察机关对孩子加强管教。此外,检察官还为小杰申请了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援助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并共同开展帮教工作。根据对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最终决定对小杰依法不批准逮捕,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跟踪实施帮教工作。

  而对于小美,在全面审查案件、深入了解案情后,检察官们认为其还涉嫌另一起抢劫犯罪。有证据表明,作为这个抢劫团伙里唯一的女性,小美除了与小杰共同参与这起抢劫案外,还伙同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另一起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暴力。小美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较深,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捕。

  “小美是未成年人,能否追捕既关系着孩子的未来,也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作决定更要慎重。”检察官们引导公安机关尽快对小美做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显示:小美不是丹东市人,初中辍学后,她从年迈的姥姥手中骗取车费,离家出走到丹东投奔男友。在男友的带领下实施抢劫,并积极参与,在犯罪中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另外,小美离家出走后便与父母失去了联系,父母管束不了,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最终,元宝区检察院决定追捕小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应当逮捕意见书。

  男孩“不诉” 女孩“被起诉”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鉴于小杰认罪悔罪、真诚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其行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今年6月初,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启动为期7个月的帮教考察。

  经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和元宝区检察院两级院未检部门研究协商,决定委托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落实异地帮教。两级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共赴小杰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民委员会、小杰及其父母签订了三方监督考察协议,并向村民委员会人员强调了对其犯罪信息的保密义务。当然,他们也没有忘记提醒小杰,如果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内违反有关规定,还是要被提起公诉,接受法律的惩罚。

  而对于“追捕”的小美,检察官们多次对她进行了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开展法治教育,帮助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而悔罪认罪。小美从最初的抵抗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哭着对检察官说:“我知道自己错了!”

  检察官们了解到,小美的家庭并不富裕,但抢劫罪需要缴纳罚金,如果能够说服她的父母为小美缴纳罚金,那么可以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这个孩子从轻处罚。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与释法说理,小美的父母终于明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为小美缴纳罚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小美从轻处罚。两个失足少年因为犯罪情节不同,分别得到了不同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