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9月29日,记者获悉,沈阳市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日前制定出台了《沈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决抑制“奇葩”文件的出台,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规范有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规定》要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1月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经市政府办公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规定》拓展了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了开放、多元的起草机制,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参与起草或者委托第三方起草,淡化部门色彩。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通过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开展第三方民意调查、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召开听证会、组织专题论证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方式,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积极性,使社会各界能够充分表达自身的诉求并在制定过程中加以解决,保证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更加客观、全面、公正、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