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关女子持20年前的一张欠条到法院起诉徐师傅要求还钱,徐师傅认可欠条是他打的,但表示当初这笔账已清只是欠条未收回,那么法院会判徐师傅还钱吗?
大连的黄女士称,1999年徐师傅向陈女士借了12万元,用于承揽工程投资,2008年徐师傅给陈女士打了12万元的欠条,后陆续还了1.2万元,剩下的10.8万元一直没还。2018年3月,陈女士将这张12万元的欠条无偿转让给黄女士,由黄女士向徐师傅主张权利。黄女士到法院起诉徐师傅,要求扣除徐师傅已经偿还陈女士的1.2万元,再一次性给付她欠款10.8万元。
徐师傅接到法院的传票后很吃惊,黄女士起诉他的这张欠条确实是他打的,但这钱早已经还清了,只是欠条未收回,为啥陈女士没有起诉,而是无偿转让给黄女士起诉自己呢?于是徐师傅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
徐师傅介绍,当年他与王某合伙承包了一项工程,由于资金紧张,他与王某共同向陈女士借款12万元。2008年4月6日工程完毕后,赢利24万元,但款项工程发包方一直未给,而王某要到黑龙江去承包工程,委托徐师傅向工程发包方要款,当时告诉他等工程款下来后把这12万元直接给陈女士,为了记账,徐师傅便给陈女士出具了12万元欠条。后来工程款陆续到账,徐师傅陆续给了陈女士一些钱,再后来王某又回到大连,徐师傅也把剩下的尾款给了王某,王某还给他打了收条,最后一张收条上还注明“账已清”,而在陈女士手中的欠条,他也没当回事,所以一直没有要回来。
由于黄女士主张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重点对当年双方是否存在债务关系进行了开庭调查。黄女士一方称,陈女士1999年是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徐师傅12万元,欠条是2008年打的,但对交付时间、地点、交付方式均不清楚。而陈女士当年是一个普通打工族,对是否有出借大额款项的能力亦无法举证证明,加之陈女士将12万元欠条的权利无偿转让给黄女士,有违常理,因此无法认定陈女士与徐师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女士对徐师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黄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