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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给“红头文件”审核定规矩

来源:辽宁法制报 | 作者:记者 栾岚 | 发布时间: 2019-06-03 13:23

《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省第一次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行政规范性文件“谁来审”?《办法(草案)》规定,省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什么”?《办法(草案)》规定,审核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怎么审”?《办法(草案)》规定,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审核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