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 5月2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根据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省司法厅就《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计划生育保障措施,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我省将再次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修订,拟就生育支持、生育妇女权益保护、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做出规定。
关注一:建立支持生育、完善婴幼儿养育机构的政策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育支持、幼儿养育等配套政策,合理规划配置儿童照料、学前教育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等服务机构。要求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以及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或者提供便利服务。鼓励企业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提供灵活工作时间及必要的便利条件,支持妇女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关注二:完善生育妇女的保护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依法生育子女的托幼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关注三:建立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人口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人口战略研究,统筹人口重大政策研究制定,协调解决人口发展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人口预测预报机制,定期发布全省人口预测报告,科学预测分析人口因素对重大决策影响,促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注四: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1倍的标准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计征标准5倍的标准征收。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已在省政府门户网站(www.ln.gov.cn)和辽宁省司法厅政务外网(sft.ln.gov.cn)全文公布。省司法厅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