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曹振宇
职务: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
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经注册商标的企业不会容忍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但是在现实中,确实有企业的名字与另外已经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样,这样算不算违法呢?我审理的一件商标权纠纷案告诉我们:不一定。
原告李某是丹东某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前不久他到法院起诉丹东茂某丰农业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50万元。
我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被告是2009年7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业植物种植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保鲜贮藏、加工、销售;水果及果树种植等。2017年4月,原告取得第19176164号“茂某丰”商标注册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享有合法的在先字号权和在先域名权,使用不具有恶意;自原告申请注册“茂某丰”商标至本案庭审前,原告未提供使用“茂某丰”商标的证据,故被告的被诉行为不具有攀附原告涉案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茂某丰”本身就是被告企业字号的主要部分,已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定,被告不构成侵犯原告在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出发,为维护公平竞争,应依法保护在先权利人享有继续使用诉争标识的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