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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退休年龄也算工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24 09:01

  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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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的黄师傅今年61岁,年轻时在一家单位当电工,入厂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58年11月6日,身份证上则是1957年11月6日。后来单位倒闭,黄师傅又应聘到大连某水产公司上班。去年5月21日下午,他在上班时右手食指不慎被转风机打伤,虽未住院,但门诊治疗花费近5000元。黄师傅想,自己是在单位工作时受的伤,属于工伤。但单位领导认为,依照黄师傅的身份证记载,其受伤时已经超过60周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无法为其交纳工伤保险,故不应当认定工伤。

  黄师傅说,由于职工档案填写的年龄和自己的实际年龄不一致,所以受伤前自己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由于受伤后没有收入,生活困难,他向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指派我担任黄师傅的代理人。认定工伤需要确定黄师傅与某水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师傅将某水产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受伤前与某水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由于某水产公司对黄师傅在其单位工作、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无异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黄师傅受伤前与某水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接到法院判决后,某水产公司表示服从判决,并主动找黄师傅协商。当天下午双方便达成调解意见,某水产公司一次性给付黄师傅工伤待遇人民币27000元。

  作为本案代理律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单位对于超过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由于无法交纳工伤保险,应当为这部分员工交纳意外商业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