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郭丽娜
职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张和莉莉都是“90后”,2014年,他们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12月14日,俩人登记结婚。2016年5月2日,他们的儿子小张出生。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又都是“90后”,凡事不肯让步,婚后两个人因琐事经常吵架。最终双方决定协议离婚,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大张和莉莉都觉得自己还没长大,怎么能照顾孩子呢?无奈,俩人只好到法院诉讼离婚。
2016年12月,莉莉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离婚。但是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且孩子还小,都是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在生活中应互相谅解,判决不准予离婚。
经过第一次起诉之后,两个人都没有努力挽救这段婚姻,矛盾反而愈演愈烈,每天争吵不断。前不久,莉莉再次起诉离婚。莉莉委托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在法院审理孩子抚养问题时,莉莉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希望孩子由父亲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当法官询问孩子父亲的意见时,大张同样表示自己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希望对方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大张与莉莉共同生育并抚养婚生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主要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谅解、理解,互相关心、体贴,感情是可以修复的。现莉莉要求离婚,大张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表示不愿意抚养婚生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大张与莉莉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离婚事由,因此判决不准予大张与莉莉离婚。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要解决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夫妻在拥有了子女的那一刻,就多了一个角色,那就是父亲或母亲。双方不应只考虑自己生活是否舒适,而置孩子于不顾,不考虑孩子的未来生活及离婚家庭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影响,而将自己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义务推向社会。当夫妻感情不在,无法共同生活的时候,也请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