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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获轻判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4-08 09:38

张金羽

办案人:张金羽  职  务: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在审查起诉环节,作为检察官,能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调解工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并能保障被害人获得合法的、适当的赔偿,化解社会矛盾。

  前不久,我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家住农村。今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驾驶货车时觉得前车太慢,于是加速超车,可是前方就是道路斑马线,当李某超车后发现一位老太太正在过马路,再想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老人被撞后不治身亡。

  在提审李某那天,我一大早到了看守所,利用等待犯罪嫌疑人到讯问室的时间,再次翻阅了一遍案卷,将案卷中的相关细节进行标记。此次提审犯罪嫌疑人,一方面为了核实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另一方面是为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一个多小时的讯问在紧锣密鼓中进行,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开始时还有一些顾虑,我看出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便对他进行了心理疏导和法律解释。李某对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认识存在误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认识不足,他认为肇事是意外,不是过失。在我讲解后,他为自己疏忽大意导致的后果追悔莫及,并表示可以适当赔偿被害人家属,但是自己家庭困难,保险公司赔偿后,自己没有能力再赔偿被害人家属要求的20万元。

  提审结束后,我回到检察院约见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转达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和愿意赔偿的态度,介绍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但是被害人家属表示不能减少赔偿金额,这次调解没有成功。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开庭前,我又与李某和被害人家属沟通赔偿问题。这次双方都作了让步,为法庭调解奠定了基础。在前不久庭审时,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5万元。由于李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法院对李某作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