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张绍明 职务: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
不久前的一天早晨,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报案,在灯塔市西马峰镇后方干村南岗子路段发现一具男尸和一辆自行车。
我们民警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经过现场勘查,我们发现在后方干村路旁草地上有一具男尸和一辆损坏的自行车以及一些车辆的散落物。我们初步判断肇事车是白色的起亚K2轿车,是一起肇事逃逸案。为抓住破案时机,我们立即调取沿途监控录像设备,对逃逸的肇事车辆进行排查。通过监控录像查找,并未查到肇事车的车牌号,于是我们又通过附近的天眼进行排查,经过截图,有了新的发现。
我们通过天眼截图查到了肇事车辆车牌号,并开始对车辆及车主赵某进行网上查询。我们根据赵某留在信息网上的电话进行联系,结果手机号是空号。我们又通过户籍查询到了赵某的家庭住址,找到了赵某的家。赵某没在家,我们通过赵某父亲的手机联系到赵某,问车在哪,赵某说送到一家修配厂修去了。随后,我们立即前往修配厂了解情况。在修配厂我们发现,监控中的那辆可疑车辆就停在那里,前后牌照已折叠起来,维修人员说车是事故发生第二天送修配厂的,因为没有配件一直没修。
赵某被我们传唤到交通管理大队。经了解,赵某在灯塔市佟二堡镇某驾校上班,下班和同事喝酒后,自己驾车回家。途中他感觉撞到了东西却没发现撞了什么,回去看了三次,也没发现撞到什么东西。后来赵某把对象接到了现场也没发现任何东西,赵某对象让他报警,他没报。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