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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三十化解纠纷

来源:辽宁法制报 | 发布时间: 2019-02-18 10:41

王伟立

办案人:王伟立  职务: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五龙背派出所民警

  因为讨要工钱而由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例子不在少数。作为基层民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绝不能因为工钱数目不大而掉以轻心。及时处理化解这类纠纷,就会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2月4日除夕当天上午,一名男子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给雇主装修的工钱被雇主扣下了4000元没给,希望警察到场帮忙处理此事。所长于忠伟告诉我,报案人的语气挺急,情绪很激动,让我马上过去,一定要处理好。我和同事沈向伟立即赶到某小区楼下,见到了报警人郭某和其雇主王某。

  在现场,王某称自己在年前雇佣郭某为其房屋装修更换门窗,郭某表示年前保证能完工。腊月二十八,郭某告诉王某装修已经完工,要雇主验收同时支付工钱,王某在验收窗户时发现几扇窗户和墙壁之间的缝隙太大,溜缝儿用的胶明显不够,导致窗框周边存在程度不一的透风情况,王某就扣下了4000元工钱,要求郭某想尽一切办法在过年前务必将窗户安装到位并确保与墙壁贴合紧密,不能透风。郭某称当时溜缝儿用的胶用完了,又赶上卖这种胶水的建材店放假,买不到这种胶,只能暂时这样了,但是答应在年后建材店一上班马上为王某家的窗框溜上胶,一天内即可完工,保证不透风。两人当时协商未妥,王某就扣下了4000元钱没给郭某,此后郭某多次来王某家讨要工钱未果。而郭某说,今天是除夕,作为工头的自己,讨要不来工钱没法向手下的工人交差。工人的情绪很激动,他也没办法,一定要王某今天把钱付了。

  我先安抚郭某,让郭某平静下来。然后详细了解各自的想法和难处,考虑到目前没有很好的临时补救措施以及工头郭某的难处,我向王某提出退让一步的建议,既然郭某在本地有装修的门店,也知道该人的住址和电话,如果年后装修店上班郭某却没有在其保证的时间内完工,王某可以再报警,我们民警可以当“监工”责令郭某立即履行约定。在我和同事的调解下,王某同意把扣下的工钱一分不少地支付给郭某,工头郭某也写下了保证书,表示自己一定保质保量地如约完工。

  这起纠纷化解了,双方各自回家过年,我们民警也舒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