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王金海 职务: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不久,大连市民王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因有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其摔倒。司机李师傅将王女士送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医院诊治,经检查,王女士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40多天,某公交公司为她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
王女士出院后,左膝关节一直疼痛,只得再次入院,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由于王女士是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在大连市残疾人协会的协调下,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她的代理人,将某公交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余元。
司机李师傅说,当时公交车正在正常行驶,突然发现有人横穿马路,情急之下只能紧急刹车,造成王女士受伤,自己没过错。王女士作为残疾人,乘车没有交费,之所以被“晃倒”主要在于她没有握好扶手的缘故,因此也有一定责任。
作为本案律师,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王女士上车后,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某公交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王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女士是在公交车上受的伤,尽管司机师傅无过错,但公交公司要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由于某公交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乘运人责任险,法院追加了某保险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近日,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乘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人民币6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