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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参加社矫活动 妨害公务罪上加罪

来源:辽宁长安网 | 作者:李启元 记者 任晓霞 | 发布时间: 2019-01-31 14:22

  辽宁长安网讯 按照法律规定,凡是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都应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活动,进一步接受法治教育,悔过自新,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一小伙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还公然对抗执法人员,继续以身试法。日前,黑山县人民法院收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金是黑山县某村农民,20岁出头。2018年5月30日,小金因犯盗窃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小金没有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当年11月1日,黑山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当地派出所民警等4人找到小金,要求其按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引起小金反感,正躺在炕上的小金起身用身边的杂物抛打工作人员,然后下地跑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边挥刀边向司法人员大喊大叫,让他们离开其家。小金父母见状,赶紧将小金手中菜刀抢下,不料小金又冲进厨房拿出一把铁斧,欲追砍司法人员,再次被其父母拦住。

  为避免激化矛盾,几名司法人员主动退到屋外,后在派出所民警支援下,将小金强制传唤至派出所。随即小金被行政拘留十日,11月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被执行逮捕。

  黑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小金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小金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故以小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法院对小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