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初,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光铆焊加工厂(以下简称为“春光加工厂”),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北风冷轧板公司(以下简称为“东北风公司”)建立了持续的冷轧板购销关系。
1992年至1993年,春光加工厂从东北风公司多次购买冷轧板,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多次向该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在赵明利是否付清货款问题上发生争议,产生纠纷。1994年8月11日,东北风公司以赵明利诈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鞍山市公安局报案。同月15日,赵明利被鞍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1998年1月14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赵明利的决定,并于同月16日执行。
1998年9月14日,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同年12月24日,千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所依据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赵明利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且没有证据证明赵明利实施了诈骗行为。据此,千山区法院认为,千山区检察院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千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鞍山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利用东北风公司管理不善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北风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189.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提出申诉,并分别被鞍山中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2015年7月21日,赵明利因病死亡。赵明利的妻子马英杰以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鉴于赵明利已经死亡,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庭审现场
【新闻回顾】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赵明利诈骗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赵明利无罪,原二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申诉人马英杰及其代理人认为,赵明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要求依法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
最高院对此案非常重视,由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与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苗有水、主审法官贾伟组成合议庭,在充分阅卷掌握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反复论证,最终认定如下事实: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担任厂长并承包经营春光加工厂期间,与东北风公司长期持续进行冷轧板购销交易。虽有4次提货未结算,但赵明利在提货前均向东北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有证据表明,其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为发生期间及发生后,仍持续进行转账支付货款,具有积极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意思表示,且赵明利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亦未实施逃匿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也不应成为认定赵明利无故拒不支付货款的理由。据此,赵明利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据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中赵明利被改判无罪的关键点在于,厘清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原二审判决正是未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混淆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故而认定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在经济活动中,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本案中,赵明利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既未实质上违反双方长期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尚未超出普通民事合同纠纷的范畴。此外,即使东北风公司对赵明利未及时付清货款是否符合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方式持有异议,或者认为赵明利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实际损害,也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因此,将经济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相混淆,动用刑事强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动,侵害了平等、自愿、公平、自治的市场交易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较大损害。
宣判后,合议庭向马英杰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也将依法启动。
旁听席
【法官声音】
“对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改善具有引领示范意义”
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提出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赵明利诈骗案再审正是在新时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的生动案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首先,本案对于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本案对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改善具有引领示范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时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具体要求,第一条要求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本案是通过司法审判切实改善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里程碑,充分发挥了司法在优化东北地区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推进东北地区创新驱动战略顺利实施。
最后,本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生动实践和最新成果。本案由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巡回法庭勇做司法改革的“试验田”“排头兵”,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社会反响】
“是最高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次生动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王家娟、庄艳、栗生锐、谢金红,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李宗胜、杨松,以及其他专家学者等共计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大家表示,近一时期以来,最高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推动形成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
赵明利诈骗再审案的改判,是最高院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一次生动实践,在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和产权保护,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示范效应,必将能够为新时代改革开放和东北全面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